大家好
最近剛接受內部轉調到美國
目前正在申請 L1 Visa
順利的話九月中應該會拿到
全家想要等到十二月
學期快結束再全家搬過去
但想在十月飛去一周報到
先開始領美國薪水
但一周後飛回台灣遠端到十二月
美國主管說他沒問題
只是美國HR說這樣會需要
美國台灣兩邊繳稅
不符合公司政策
查了一些文章
我今年在台灣已經超過183天
本來就是境內居住個人
要繳台灣稅
我回台灣遠端領美國薪水
也不會超過90天
我的理解應該算境外所得
也不會超過670萬
而我今年在美國也沒超過183天
不知這樣為何要繳美國稅
所以我不覺得美國HR說的是對的
想請教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若有國稅局的網頁英文說明這部分
更是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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