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涯實務 FAQ

到職滿 6 個月就有 3 天特休,滿 10 年 15 天起每年加 1 天:沒休完的要換成工資

faqs.tw 編輯整理#福利#薪水#離職
目錄
  1. 現行特休天數
  2. 沒休完的換成工資
  3. 誰來排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站上有人羨慕同學在工研院做滿 4 年就有 28 天年假,對照勞基法「做到 10 年也才十幾天」,問法源依據在哪。那篇是 2014 年的提問,當時引用的是舊規定;現在的勞基法第 38 條在 2016 年 12 月修正,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日數已經不一樣。至於 28 天,勞基法訂的是最低標準,公司給得比法律多是公司的福利,沒有另外的法源。

現行特休天數

在同一雇主的年資 特休日數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3 天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7 天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10 天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每年 14 天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每年 15 天
10 年以上 每 1 年加 1 天,最多 30 天

依這張表,10 年 16 天、20 年 26 天,滿 24 年達到 30 天上限。

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從受僱當天起算(施行細則第 5 條)。換公司就重新起算,前一家公司的年資不會帶過來。

沒休完的換成工資

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要發給工資。施行細則第 24-1 條訂了算法:

項目 規定
金額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
月薪制的一日工資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30
年度終結的發放期限 約定的發薪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
遞延 雙方協商可延到次一年度,次年請特休時優先扣除遞延的日數
遞延後仍未休 次一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按原年度的標準發給工資

以月薪 36,000 元、還有 5 天特休沒休為例:一日工資 36,000 ÷ 30 = 1,200 元,應發 6,000 元。這裡的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含加班費。

「年度」怎麼算可以由雙方約定:施行細則第 24 條允許用到職週年、曆年(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或學年度、會計年度等約定年度。

誰來排

  • 勞工排定:特休日期原則上由勞工決定(第 38 條第 2 項)
  • 協商調整:雇主有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因素,可以和對方協商
  • 雇主要主動告知: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休
  • 舉證責任在雇主: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不存在,要由雇主舉證(第 38 條第 6 項)
  • 罰則:違反第 38 條,依第 79 條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不適用的情況

  • 公務人員: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日數與年資採計都不同,整理在公務員休假怎麼算
  • 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例如委任經理人、承攬關係,特休依契約約定
  • 公司給得比較多:像工研院的例子,公司規定優於法律時依公司規定;本文只整理法定最低標準
  • 計時、計日工資:施行細則的「除以 30」是針對計月工資,其他計薪方式依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計算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勞動部 1955 專線或所在地勞工局

實際該怎麼做

  1. 找出自己的到職日,對照上表算出今年有幾天特休
  2. 問清楚公司的特休年度是到職週年還是曆年
  3. 年底前排好特休;休不完的,確認公司是要發工資還是協商遞延,遞延要有雙方同意
  4. 離職前核對剩餘特休天數,要求依月薪 ÷ 30 計算發給
  5. 比較兩份工作時,可以把休假天數一起列入;薪資部分用本站的 offer 比較工具 代入月薪、年終月數與每週工時

常見問題

剛到職多久才有特休?

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6 個月,就有 3 天特別休假;這 3 天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原則上在取得權利後 6 個月內休完。滿 1 年再給 7 天。

特休沒休完,公司可以直接讓它消失嗎?

不行。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雇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但下一年度結束或離職時仍未休的,還是要發工資。

未休特休的工資怎麼算?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月薪制的一日工資,是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除以 30;年度終結的工資要在約定發薪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

特休日期由誰決定?

由勞工排定(第 38 條第 2 項)。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可以和對方協商調整。雇主也應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休(施行細則第 24 條)。

資料來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