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想表達一下對於新公告的意見:
我很感佩TheRock板主為維持板上秩序所付出的努力,
無論板規解釋之詳細、實際執行之魄力皆是有目共睹,
不過我同時也感到有種逐漸變成嚴刑峻法的趨勢?
先前修改第七、第八點板規,為的就是讓複雜的程序化繁為簡,
改成刪文寄回既能以良好效率解決格式錯誤的文章,
也不用經常寫公告浸水桶,對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很方便,
但是TheRock板主這次的公告一出,等於又恢復舊貌,
而且初犯原來只須警告,現在動輒就要斬立決,
在我看來,必填項目漏填或刪除任何項目只是小問題,實在不算「情節重大」,
雖說不能為了給板友方便就疏忽規定,但是如此做法未免小題大作了。
再者,對於TheRock板主三番兩次未告而決的做法也讓我有點失望,
確實我擔任板主經驗尚淺,或許事前跟我商量也沒什麼意義,
但是看在我事事報備的份上,有事的時候稍微跟我提一下也不為過吧?
我想,會不會是TheRock板主早就料到我有微詞呢?
事實上,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意見相左了,
而我一向基於「我是因為TheRock板主提拔才當了板主」的想法,
並不刻意堅持自己的意見,
但是久而久之,我開始懷疑自己受到不正確的期待,
與其虛佔板主之職,不如讓給更適合輔助TheRock板主的人才,
對本板的板務管理以及發展應該會更有幫助,
因此,我決定在今天向小組提出請辭,
今後我仍會留在譯者板,以板友身分做我份內之事。
是我無能擔任板主之職,辜負了大家的期待,真的很抱歉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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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感佩TheRock板主為維持板上秩序所付出的努力,
無論板規解釋之詳細、實際執行之魄力皆是有目共睹,
不過我同時也感到有種逐漸變成嚴刑峻法的趨勢?
先前修改第七、第八點板規,為的就是讓複雜的程序化繁為簡,
改成刪文寄回既能以良好效率解決格式錯誤的文章,
也不用經常寫公告浸水桶,對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很方便,
但是TheRock板主這次的公告一出,等於又恢復舊貌,
而且初犯原來只須警告,現在動輒就要斬立決,
在我看來,必填項目漏填或刪除任何項目只是小問題,實在不算「情節重大」,
雖說不能為了給板友方便就疏忽規定,但是如此做法未免小題大作了。
再者,對於TheRock板主三番兩次未告而決的做法也讓我有點失望,
確實我擔任板主經驗尚淺,或許事前跟我商量也沒什麼意義,
但是看在我事事報備的份上,有事的時候稍微跟我提一下也不為過吧?
我想,會不會是TheRock板主早就料到我有微詞呢?
事實上,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意見相左了,
而我一向基於「我是因為TheRock板主提拔才當了板主」的想法,
並不刻意堅持自己的意見,
但是久而久之,我開始懷疑自己受到不正確的期待,
與其虛佔板主之職,不如讓給更適合輔助TheRock板主的人才,
對本板的板務管理以及發展應該會更有幫助,
因此,我決定在今天向小組提出請辭,
今後我仍會留在譯者板,以板友身分做我份內之事。
是我無能擔任板主之職,辜負了大家的期待,真的很抱歉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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