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譯制度的剝削 - 翻譯
By Joe
at 2009-04-30T03:30
at 2009-04-30T03:3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ilovelibby (小豆媽咪)》之銘言:
: : 一般的工作試用期也都有支薪,為何翻譯就不需要
: 單就這點來探討。
: 試譯並非試用,若要與一般工作招募流程來對比,試譯比較像是篩選
: 階段,一如許多公、民營事業所舉辦的人員招募筆試。
: 對於發案者而言,試譯文通常會同時發給數名可能接案的譯者,而最
: 後也只會使用錄取者的譯文。因此,僅管譯者完成試譯,若未順利接到案
: 件,因其譯文最終未被採用,對於發案者自無任何價值可言。如果參加試
: 譯的譯者能向發案者索取報酬,豈非要求發案者對於自己不打算使用的譯
: 文付費?
: 有誰聽過參加人員招募筆試的應考者向主辦單位索取參試費的?沒叫
: 你繳審核費就不錯了。
: 此外,一般工作試用期與試譯最大的差別,在於在工作試用期,雙方
: 已成立僱傭關係,而且不論你的工作成果是好是壞,公司都必須受領(至
: 於公司事後是否能由員工薪資扣除彌補爛結果的成本則是另一回事)。
: 但在試譯階段,雙方並未成立契約關係,譯者充其量是透過提出試譯
: 文(及翻譯價格)向發案者表示自己有意願接受該工作的委派,在法律上
: 頂多構成要約。發案者並沒有接受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因為譯者提出試譯
: 文就給予報酬的道理。如果這樣做說得通,那大家豈不是可以看到案子,
: 就用翻譯軟體隨便翻翻,然後寄給發案者等著領錢?要求發案者對試譯付
: 費是一點道理也沒有的。
: 不要因為你遇到把你的試譯文拿去交差的翻譯社,就以為所有的試譯
: 都是這麼一回事。
: 譯者在此真正應該注意的,是發案者是否以試譯為名行免費取得譯文
: 以牟利之實。如果沒有,那譯者也只能自承技不如人或時不我與。但如果
: 發案者確實將譯者的試譯文交給客戶換取報酬(發案者是翻譯社),或發
: 案者確實採用譯者試譯文(發案者是最終客戶),卻未依照譯者提出的報
: 價費率支付費用給譯者,則發案者之行為,在刑法上已構成詐欺得利罪(
: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譯者可依法提出告訴。而在民法上發案者則構
: 成不當得利,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求發案者給付應給付的費用。
談一點個人感想
我覺得把試譯比擬為面試或公開筆試並不洽當
畢竟相對於試譯文 公司無法從面試或公開筆試中得利
(不過有聽說某些公司徵企畫 會先請面試人員為該公司商品或特定主題草擬企劃書
面試幾十人後從中留下可用的做成完整企劃書當做自己作品上呈)
譯者經由試譯來展現自己的專業與對於案主的誠意
那案主(個人或公司)是否也該表現同等誠意呢?
曾經在面試某公司時 面試主管拿份公司dm要我當場試譯(中翻英)
翻完後 面試主管立刻就拿已經翻好的英文dm讓我對照
這樣至少就本討論串的試譯議題上來說
案主的做法能保證譯者免於做白工
而一些翻譯社的的試譯文 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呢?
以網路試譯為例
e-mail裡可夾兩份pdf檔
檔案A是原文交由譯者試譯
檔案B是有密碼的檔案 內容是翻譯公司已定案的檔案A譯稿
當翻譯公司收到試譯文後即可回信附上檔案B的密碼
一方面可讓譯者了解自己的程度是否與公司要求有明顯差距
另一方面 也同時保障譯者不至於做白工
或是像本板的徵求譯者文章格式一般
公開試譯文以昭公信
也許本板能以板規強制案主必需提供公開的試譯文
或是採取別種做法(好比我所舉的例子)來保障譯者的基本權益呢?
--
: ※ 引述《ilovelibby (小豆媽咪)》之銘言:
: : 一般的工作試用期也都有支薪,為何翻譯就不需要
: 單就這點來探討。
: 試譯並非試用,若要與一般工作招募流程來對比,試譯比較像是篩選
: 階段,一如許多公、民營事業所舉辦的人員招募筆試。
: 對於發案者而言,試譯文通常會同時發給數名可能接案的譯者,而最
: 後也只會使用錄取者的譯文。因此,僅管譯者完成試譯,若未順利接到案
: 件,因其譯文最終未被採用,對於發案者自無任何價值可言。如果參加試
: 譯的譯者能向發案者索取報酬,豈非要求發案者對於自己不打算使用的譯
: 文付費?
: 有誰聽過參加人員招募筆試的應考者向主辦單位索取參試費的?沒叫
: 你繳審核費就不錯了。
: 此外,一般工作試用期與試譯最大的差別,在於在工作試用期,雙方
: 已成立僱傭關係,而且不論你的工作成果是好是壞,公司都必須受領(至
: 於公司事後是否能由員工薪資扣除彌補爛結果的成本則是另一回事)。
: 但在試譯階段,雙方並未成立契約關係,譯者充其量是透過提出試譯
: 文(及翻譯價格)向發案者表示自己有意願接受該工作的委派,在法律上
: 頂多構成要約。發案者並沒有接受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因為譯者提出試譯
: 文就給予報酬的道理。如果這樣做說得通,那大家豈不是可以看到案子,
: 就用翻譯軟體隨便翻翻,然後寄給發案者等著領錢?要求發案者對試譯付
: 費是一點道理也沒有的。
: 不要因為你遇到把你的試譯文拿去交差的翻譯社,就以為所有的試譯
: 都是這麼一回事。
: 譯者在此真正應該注意的,是發案者是否以試譯為名行免費取得譯文
: 以牟利之實。如果沒有,那譯者也只能自承技不如人或時不我與。但如果
: 發案者確實將譯者的試譯文交給客戶換取報酬(發案者是翻譯社),或發
: 案者確實採用譯者試譯文(發案者是最終客戶),卻未依照譯者提出的報
: 價費率支付費用給譯者,則發案者之行為,在刑法上已構成詐欺得利罪(
: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譯者可依法提出告訴。而在民法上發案者則構
: 成不當得利,可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求發案者給付應給付的費用。
談一點個人感想
我覺得把試譯比擬為面試或公開筆試並不洽當
畢竟相對於試譯文 公司無法從面試或公開筆試中得利
(不過有聽說某些公司徵企畫 會先請面試人員為該公司商品或特定主題草擬企劃書
面試幾十人後從中留下可用的做成完整企劃書當做自己作品上呈)
譯者經由試譯來展現自己的專業與對於案主的誠意
那案主(個人或公司)是否也該表現同等誠意呢?
曾經在面試某公司時 面試主管拿份公司dm要我當場試譯(中翻英)
翻完後 面試主管立刻就拿已經翻好的英文dm讓我對照
這樣至少就本討論串的試譯議題上來說
案主的做法能保證譯者免於做白工
而一些翻譯社的的試譯文 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呢?
以網路試譯為例
e-mail裡可夾兩份pdf檔
檔案A是原文交由譯者試譯
檔案B是有密碼的檔案 內容是翻譯公司已定案的檔案A譯稿
當翻譯公司收到試譯文後即可回信附上檔案B的密碼
一方面可讓譯者了解自己的程度是否與公司要求有明顯差距
另一方面 也同時保障譯者不至於做白工
或是像本板的徵求譯者文章格式一般
公開試譯文以昭公信
也許本板能以板規強制案主必需提供公開的試譯文
或是採取別種做法(好比我所舉的例子)來保障譯者的基本權益呢?
--
Tags:
翻譯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09-05-05T01:40
at 2009-05-05T01:40
By Bethany
at 2009-05-09T20:53
at 2009-05-09T20:53
By Wallis
at 2009-05-10T05:30
at 2009-05-10T05:30
By Hazel
at 2009-05-11T15:14
at 2009-05-11T15:14
By Rachel
at 2009-05-14T03:50
at 2009-05-14T03:50
By Elvira
at 2009-05-14T19:55
at 2009-05-14T19:55
Related Posts
試譯制度的剝削
By Oscar
at 2009-04-30T01:38
at 2009-04-30T01:38
onescat_筆譯 英翻中_醫學工程 機械 半導體微機電
By Vanessa
at 2009-04-30T00:32
at 2009-04-30T00:32
adeirf_筆譯_中英_推薦信/推薦信/履歷/成績單/論文
By Suhail Hany
at 2009-04-29T20:07
at 2009-04-29T20:07
試譯制度的剝削
By Brianna
at 2009-04-29T16:25
at 2009-04-29T16:25
試譯制度的剝削
By George
at 2009-04-29T13:09
at 2009-04-29T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