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總統您能關注新制考績法事件... - 公職
By Olivia
at 2010-03-07T14:30
at 2010-03-07T14:30
Table of Contents
我很好奇
大家都把信集中到送行政機關
有沒有人送到公務人員協會的信箱
或著 已經有寄了 至完全沒有回音
如果有 我真的想看他們的回覆是什麼
大家要不要把下一波寄信的方向也調整一下
而且可以的話 大家可以寄信給國際關於公部門服務的雇員聯盟組織
當然 得先找個英文好的將大家要表達翻譯出來
把餅作大 說不定國際關注之下,我們能爭取勞動三權的理想才得以實現
※ 引述《circleli (circle)》之銘言:
: 請各位版友幫幫忙,看有哪些不適合的,或哪些需要修改的跟我講,我再修改
: 我打算寄到總統府,或是你們認為寄到哪好 我就寄過去....
: 總統您好
: 關於最近考績法強制3%丙等且累積達三次就強制退場的機制,敝人認為此法不太行。雖說
: 私人企業有所謂的退場機制,但公、私部門在結構上本來就大不相同,在私人企業,董事
: 長握有生殺大權,故其下員工無不努力工作,以避免自己遭到離職的命運。但公務員制度
: 與私部門不同,原因之一在於每個人奉侍的機關首長不同,加上機關首長黨派不一的情況
: 下,為了避免自己陷入丙等危機,以致於產生阿諛奉行的效果。而在機關首長方面,由於
: 自己的任期受到保障,對於被打上丙等的人,往往會是不討好自己,或是後台不夠硬的員
: 工,或是跟自己同屬不同的黨派人員身上,為什麼我有如此的觀點?乃在於現行的考績評
: 分制度根本無法客觀化。如此一來,事務官行政中立的效果必然蕩然無存。如果您仍堅持
: 認為此制度可行,請您用在「您所任用的政務人員」身上,畢竟您是掌握這些政務人員的
: 生殺大權,而這些政務人員才會確實遵守且把本身機關內部平常都在混水摸魚的員工給裁
: 除,因為不裁除表現不佳的員工,自己機關的效率一定不高,那自己將有隨時走人的命運
: ,如此退場機制的理念,才會跟私部門雷同。但此法一定不可行,因為政務人員不適用考
: 績法,我只是想表達:如果您認為私人企業的退場機制良好,想仿效的話,應該用在政務
: 人員,而非事務官。
: 至於新制考績法規定「至少3%的人員為丙等」,此種規定萬萬不可,明明員工都表現的非
: 常好,為什麼一定要有人得打上丙等呢?換個方式問,在100件的刑事案件裡,如果規定至
: 少3%的人要除以死刑,萬一這100件的刑事案件都只是普通的竊盜罪呢?也依然強制規定至
: 少3%要除以死刑嗎?回到原點,就我看來,3%的制度根本只是找尋替代羔羊而已,對於績
: 效方面的實質幫助不大。
: 對於累積3次丙等就淘汰的制度,這理念沒什麼不好,確實可以實施,但我想請問的是,
: 考試院有提出其他相關的法案的改革嗎?3次丙等就免職的條例,明顯違背憲法所保障的
: 服公職的權力及保障法條文裡身分保障一事,復依大法官釋字243號解釋,對於被免職者
: 應該給予有提出復審、行政訴訟救濟的規定,故,被打上丙等的救濟規定,並非申訴、
: 再申訴,而是復審、行政訴訟,請問考試院方面有提出具體的內容嗎?再者,累積3次丙
: 等就淘汰的制度,明顯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力,應該以法律詳加規定,就如同考績法第六
: 條第三項「受考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的規定一樣,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會
: 被打上丙等也應該以法條詳加列出來,請問考試院已有具體的規劃了嗎?
: 最後,還是懇請總統對於考績法一事能詳加考慮,再做定奪,如仍堅持累積3丙就免職,
: 那請以法條列出何種行為會被考列丙等,另外,「至少3%被考列丙等」的規定應該拿掉,
: 原因就如同我上述所講,明明自己都沒犯任何錯誤,為何必須被打上丙等呢?希望總統您
: 能做出最好的決定,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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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把信集中到送行政機關
有沒有人送到公務人員協會的信箱
或著 已經有寄了 至完全沒有回音
如果有 我真的想看他們的回覆是什麼
大家要不要把下一波寄信的方向也調整一下
而且可以的話 大家可以寄信給國際關於公部門服務的雇員聯盟組織
當然 得先找個英文好的將大家要表達翻譯出來
把餅作大 說不定國際關注之下,我們能爭取勞動三權的理想才得以實現
※ 引述《circleli (circle)》之銘言:
: 請各位版友幫幫忙,看有哪些不適合的,或哪些需要修改的跟我講,我再修改
: 我打算寄到總統府,或是你們認為寄到哪好 我就寄過去....
: 總統您好
: 關於最近考績法強制3%丙等且累積達三次就強制退場的機制,敝人認為此法不太行。雖說
: 私人企業有所謂的退場機制,但公、私部門在結構上本來就大不相同,在私人企業,董事
: 長握有生殺大權,故其下員工無不努力工作,以避免自己遭到離職的命運。但公務員制度
: 與私部門不同,原因之一在於每個人奉侍的機關首長不同,加上機關首長黨派不一的情況
: 下,為了避免自己陷入丙等危機,以致於產生阿諛奉行的效果。而在機關首長方面,由於
: 自己的任期受到保障,對於被打上丙等的人,往往會是不討好自己,或是後台不夠硬的員
: 工,或是跟自己同屬不同的黨派人員身上,為什麼我有如此的觀點?乃在於現行的考績評
: 分制度根本無法客觀化。如此一來,事務官行政中立的效果必然蕩然無存。如果您仍堅持
: 認為此制度可行,請您用在「您所任用的政務人員」身上,畢竟您是掌握這些政務人員的
: 生殺大權,而這些政務人員才會確實遵守且把本身機關內部平常都在混水摸魚的員工給裁
: 除,因為不裁除表現不佳的員工,自己機關的效率一定不高,那自己將有隨時走人的命運
: ,如此退場機制的理念,才會跟私部門雷同。但此法一定不可行,因為政務人員不適用考
: 績法,我只是想表達:如果您認為私人企業的退場機制良好,想仿效的話,應該用在政務
: 人員,而非事務官。
: 至於新制考績法規定「至少3%的人員為丙等」,此種規定萬萬不可,明明員工都表現的非
: 常好,為什麼一定要有人得打上丙等呢?換個方式問,在100件的刑事案件裡,如果規定至
: 少3%的人要除以死刑,萬一這100件的刑事案件都只是普通的竊盜罪呢?也依然強制規定至
: 少3%要除以死刑嗎?回到原點,就我看來,3%的制度根本只是找尋替代羔羊而已,對於績
: 效方面的實質幫助不大。
: 對於累積3次丙等就淘汰的制度,這理念沒什麼不好,確實可以實施,但我想請問的是,
: 考試院有提出其他相關的法案的改革嗎?3次丙等就免職的條例,明顯違背憲法所保障的
: 服公職的權力及保障法條文裡身分保障一事,復依大法官釋字243號解釋,對於被免職者
: 應該給予有提出復審、行政訴訟救濟的規定,故,被打上丙等的救濟規定,並非申訴、
: 再申訴,而是復審、行政訴訟,請問考試院方面有提出具體的內容嗎?再者,累積3次丙
: 等就淘汰的制度,明顯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力,應該以法律詳加規定,就如同考績法第六
: 條第三項「受考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的規定一樣,對於在什麼情況下會
: 被打上丙等也應該以法條詳加列出來,請問考試院已有具體的規劃了嗎?
: 最後,還是懇請總統對於考績法一事能詳加考慮,再做定奪,如仍堅持累積3丙就免職,
: 那請以法條列出何種行為會被考列丙等,另外,「至少3%被考列丙等」的規定應該拿掉,
: 原因就如同我上述所講,明明自己都沒犯任何錯誤,為何必須被打上丙等呢?希望總統您
: 能做出最好的決定,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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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3-12T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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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0-03-12T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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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0-03-16T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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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3-17T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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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0-03-22T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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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27T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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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0-03-30T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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