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告知??? - 人資
By Brianna
at 2010-06-08T21:15
at 2010-06-08T21:15
Table of Contents
聽起來問題很大...
從你的字你行間看不到是對新人的,所以對於資深人員也是一樣?
1.新人考核未通過,結束雙方的合約。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
2.資深人員考核不佳是資遣的要件嗎?
一般都是從第十一條第五款來說,但是查解釋令,不能勝任不是由資方決定的
所以不要以考核不佳資遣,當勞方提起訴訟對於資方來說不盡站得住腳
(台積電殷鑑不遠啊!要不是問題真的很大需要張董出面嗎?)
3.合約簽過第二次或自動展延就會變成不定期契約..要預告期的
(勞基法第九條)
(不然簽訂每日自動展延合約就好了)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
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解釋令一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1)台勞動一 字第 3770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34 條 ( 64.12.19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70 條 ( 73.07.30 )
要旨:
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全文內容: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4.09.14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
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
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
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
能勝任時,如有爭執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故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所規
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
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
免日後發生爭議。
解釋令 二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台內勞 字第 3470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14 日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 條 ( 32.05.31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83 條 ( 73.07.30 )
要旨:勞工工作能否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得由勞資會議討論
全文內容: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為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之意旨,勞資雙
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
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
※ 引述《hikaruting (24HR全年無休人資員)》之銘言:
: 最近為了一事做煩惱,內容如下~~~
: 工廠最近開始實行一個月一次的績效考核制度
: 只要考核成績太差,工廠就不續用~~~~
: 重點來了~~~有員工是簽三個月的約~~~
: 再邁入第二個月時,上層主管告知人資 該員工考績太差
: 工作到第二個月底結束~~~~~~~~~
: 請問,我該如何告知員工這件事才不會引起紛爭???
: 現在距離第二個月月底還有20天~~~~~~~提前告知還會有涉及資遣費的問題嗎???
: 謝謝大家!!
--
待價而沽
有人要沽我嗎..
--
從你的字你行間看不到是對新人的,所以對於資深人員也是一樣?
1.新人考核未通過,結束雙方的合約。這部分比較沒有問題
2.資深人員考核不佳是資遣的要件嗎?
一般都是從第十一條第五款來說,但是查解釋令,不能勝任不是由資方決定的
所以不要以考核不佳資遣,當勞方提起訴訟對於資方來說不盡站得住腳
(台積電殷鑑不遠啊!要不是問題真的很大需要張董出面嗎?)
3.合約簽過第二次或自動展延就會變成不定期契約..要預告期的
(勞基法第九條)
(不然簽訂每日自動展延合約就好了)
參考資料:
勞基法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
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解釋令一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1)台勞動一 字第 3770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34 條 ( 64.12.19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70 條 ( 73.07.30 )
要旨:
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全文內容: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4.09.14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
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
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
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
能勝任時,如有爭執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故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所規
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
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
免日後發生爭議。
解釋令 二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台內勞 字第 3470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14 日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 條 ( 32.05.31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83 條 ( 73.07.30 )
要旨:勞工工作能否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得由勞資會議討論
全文內容: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為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之意旨,勞資雙
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
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
※ 引述《hikaruting (24HR全年無休人資員)》之銘言:
: 最近為了一事做煩惱,內容如下~~~
: 工廠最近開始實行一個月一次的績效考核制度
: 只要考核成績太差,工廠就不續用~~~~
: 重點來了~~~有員工是簽三個月的約~~~
: 再邁入第二個月時,上層主管告知人資 該員工考績太差
: 工作到第二個月底結束~~~~~~~~~
: 請問,我該如何告知員工這件事才不會引起紛爭???
: 現在距離第二個月月底還有20天~~~~~~~提前告知還會有涉及資遣費的問題嗎???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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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價而沽
有人要沽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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