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一下我對 PhD/SJD/JSD/JD/MD 的看法 - 翻譯
By Cara
at 2009-03-13T20:32
at 2009-03-13T20: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sb (jsb)》之銘言:
: 我想這個問題會引起爭執,是少了各層面的探討。
: 整理一下:
: 一、以正名的角度來看:
: 要正名大家一起來,從根本的 doctor 這個詞正明起。
: 以辭意來解釋,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
: 我覺得 doctor 根本就應該翻譯成"上師"(認真)!
: 醫療上師(MD)、法律上師(JD)、法律科學上師(SJD)、親智上師(PhD),
: 這樣大家的崇高地位與原文所指近似,
: 在翻譯上也不用爭議專業或學術上師之間的分別。
: (善哉!善哉!)
雖然你說(認真),
可是「認真(笑)」來講,
上師在中文裡反會讓絕大多數讀者善哉善哉不是嗎?
: 二、單純以翻譯的角度來看:
: JD 要翻成法律專士、法律博士、法學博士、法務博士,
: 都不會與原文的意思相差太多,
: 只要與文章中想要傳達的、這個人的地位行止相符即可。
: 三、以法律翻譯的廣告這個角度來看:
: 最正確的作法,就是根本不要翻成中文!
: 明明知道這個譯詞有爭議,
: 卻要硬翻個令人爭議的中文上去,
: 根本就是畫蛇添足!
: 如果想參與法律翻譯的人不知道 JD 是什麼學位,
: 那多加個中文翻譯也不會有幫助。
: 除非原來的翻法就通用而且沒有爭議,
: 不然 John 要翻成約翰、或是"強"、甚至"醬",
: 真的沒有多大的幫助。
: 但是 McDonold 作為"那個"速食店來說,
: 翻成"麥當勞"就比翻成"麥唐諾"、"馬克當諾兒的"、或是"牡丹樓"來得有意義。
: 希望這樣的看法能讓版上少點火藥味。
我其實無法掌握你如何區分「翻譯」與「法律翻譯」的角度。
如果我們真的很著重:
因為法律文字牽涉到法律上權利義務,
造成「法律翻譯」要特別謹慎的這個標準。
那麼JD無論如何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呀,
它只需要符合所謂「翻譯」的要求而已不是嗎?
即使它出現在一個「關於法律翻譯的廣告中」,
也不會改變這一點呀。
再說,
「法律翻譯」在遇到與本國法沒有直接對應物的法概念時,
真的可以保留原文不翻嗎?
我非常肯定版上才學出眾的版友,
在「如果這個詞要"正名"」,
應該怎麼去正名才比較好的精彩討論,
委實獲益良多。
但它跟「是否一定得正名」,
終究是兩個問題。
更無法推論出「因為對JD(這個不具法律效果的字)採這樣的譯法,
就表示不是個好的"法律翻譯"者」的結論。
(當然更不表示是個好譯者,
事實上,它沒辦法幫助我們判斷太多)
一路看下來,
其實主張必須正名的人,
想要正名的客體不是"doctor",
而是法學「博士」,
因為我們知道在一般中文用法上,
博士可能只有一個意思,
而JD的doctor偏偏不屬於那個意思。
問題是,
對全然外行人的讀者來說,
JD跟JSD哪個才是中文所謂的博士,
意義到底有多大?
說不定很大,但也完全有可能其實完全不重要。
主張必須正名的譯者當然一定立志:
我要把自己所知的正確觀念傳達出去,
而不是讀者不在乎就可以隨便!
這時候他能做的,
不是另創新詞,
就是加上額外說明(加註)。
我不知道在介紹、廣告、或履歷上,
要怎麼加一個解釋何以JD不是JSD的說明,
所以在這種場合下好像只剩另創新詞的選項,
但是我也不太有把握,
原本就不知道JD和JSD差別的外行讀者,
要怎麼透過看到「法務博士」或「法學專士」之類的名詞,
就理解到美國JD學位的意涵,
而達到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至於同行的讀者又怎麼會不知道JD跟博士有差?
這時候再反過來看,
因為其他考量而認為JD的譯法不需正名的決定,
無論該名譯者心中是否感到uneasy,
究竟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呢?
(doctor可以對使用英文者造成混淆,
博士為什麼不可以對使用中文者造成混淆呢?)
尤其反而是那些覺得uneasy卻還是接受如此譯法的人,
或許可以給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帶來另一種看法:
"The rule of thumb I use for all translations is consistency
and avoid misleading the reader. I am afraid the latter goal
has not been achieved with the use of “法學博士” for JD..."
(拜版主之威才有的引文)
是否Winkler教授認為在某種綜合衡量之下,
at least the first goal,
or other unmentioned goals,
after all,
are somehow satisfied?
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是否應在譯文中加以消除或導正?
因為不同文化而無真正對應用語,
而只有相似用語,
或者存在約定成俗的「誤(?)譯語」時,
是否一定得另創新詞?
是否一定要直接保留原文不譯?
甚至是否一定要幫助讀者能夠達到如譯者般清楚的認識,
即使這個名詞背後有一定的專業資訊基礎亦然?
這些恐怕都沒有放諸任何具體脈胳下皆準的絕對答案。
沒有絕對答案不代表可以胡來,
重點是立場背後的理由,
而且不同的立場之間應該多一點這種考量:
有時候真的不一定會有一個完美的譯法在那裡
──包括自己的譯法在內。
而且支持不同立場的理由互相間,
應該是衡量,
而非一邊成立另一邊就不成立的關係。
(我承認我這篇也是來河蟹的XD)
--
: 我想這個問題會引起爭執,是少了各層面的探討。
: 整理一下:
: 一、以正名的角度來看:
: 要正名大家一起來,從根本的 doctor 這個詞正明起。
: 以辭意來解釋,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
: 我覺得 doctor 根本就應該翻譯成"上師"(認真)!
: 醫療上師(MD)、法律上師(JD)、法律科學上師(SJD)、親智上師(PhD),
: 這樣大家的崇高地位與原文所指近似,
: 在翻譯上也不用爭議專業或學術上師之間的分別。
: (善哉!善哉!)
雖然你說(認真),
可是「認真(笑)」來講,
上師在中文裡反會讓絕大多數讀者善哉善哉不是嗎?
: 二、單純以翻譯的角度來看:
: JD 要翻成法律專士、法律博士、法學博士、法務博士,
: 都不會與原文的意思相差太多,
: 只要與文章中想要傳達的、這個人的地位行止相符即可。
: 三、以法律翻譯的廣告這個角度來看:
: 最正確的作法,就是根本不要翻成中文!
: 明明知道這個譯詞有爭議,
: 卻要硬翻個令人爭議的中文上去,
: 根本就是畫蛇添足!
: 如果想參與法律翻譯的人不知道 JD 是什麼學位,
: 那多加個中文翻譯也不會有幫助。
: 除非原來的翻法就通用而且沒有爭議,
: 不然 John 要翻成約翰、或是"強"、甚至"醬",
: 真的沒有多大的幫助。
: 但是 McDonold 作為"那個"速食店來說,
: 翻成"麥當勞"就比翻成"麥唐諾"、"馬克當諾兒的"、或是"牡丹樓"來得有意義。
: 希望這樣的看法能讓版上少點火藥味。
我其實無法掌握你如何區分「翻譯」與「法律翻譯」的角度。
如果我們真的很著重:
因為法律文字牽涉到法律上權利義務,
造成「法律翻譯」要特別謹慎的這個標準。
那麼JD無論如何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呀,
它只需要符合所謂「翻譯」的要求而已不是嗎?
即使它出現在一個「關於法律翻譯的廣告中」,
也不會改變這一點呀。
再說,
「法律翻譯」在遇到與本國法沒有直接對應物的法概念時,
真的可以保留原文不翻嗎?
我非常肯定版上才學出眾的版友,
在「如果這個詞要"正名"」,
應該怎麼去正名才比較好的精彩討論,
委實獲益良多。
但它跟「是否一定得正名」,
終究是兩個問題。
更無法推論出「因為對JD(這個不具法律效果的字)採這樣的譯法,
就表示不是個好的"法律翻譯"者」的結論。
(當然更不表示是個好譯者,
事實上,它沒辦法幫助我們判斷太多)
一路看下來,
其實主張必須正名的人,
想要正名的客體不是"doctor",
而是法學「博士」,
因為我們知道在一般中文用法上,
博士可能只有一個意思,
而JD的doctor偏偏不屬於那個意思。
問題是,
對全然外行人的讀者來說,
JD跟JSD哪個才是中文所謂的博士,
意義到底有多大?
說不定很大,但也完全有可能其實完全不重要。
主張必須正名的譯者當然一定立志:
我要把自己所知的正確觀念傳達出去,
而不是讀者不在乎就可以隨便!
這時候他能做的,
不是另創新詞,
就是加上額外說明(加註)。
我不知道在介紹、廣告、或履歷上,
要怎麼加一個解釋何以JD不是JSD的說明,
所以在這種場合下好像只剩另創新詞的選項,
但是我也不太有把握,
原本就不知道JD和JSD差別的外行讀者,
要怎麼透過看到「法務博士」或「法學專士」之類的名詞,
就理解到美國JD學位的意涵,
而達到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至於同行的讀者又怎麼會不知道JD跟博士有差?
這時候再反過來看,
因為其他考量而認為JD的譯法不需正名的決定,
無論該名譯者心中是否感到uneasy,
究竟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呢?
(doctor可以對使用英文者造成混淆,
博士為什麼不可以對使用中文者造成混淆呢?)
尤其反而是那些覺得uneasy卻還是接受如此譯法的人,
或許可以給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帶來另一種看法:
"The rule of thumb I use for all translations is consistency
and avoid misleading the reader. I am afraid the latter goal
has not been achieved with the use of “法學博士” for JD..."
(拜版主之威才有的引文)
是否Winkler教授認為在某種綜合衡量之下,
at least the first goal,
or other unmentioned goals,
after all,
are somehow satisfied?
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是否應在譯文中加以消除或導正?
因為不同文化而無真正對應用語,
而只有相似用語,
或者存在約定成俗的「誤(?)譯語」時,
是否一定得另創新詞?
是否一定要直接保留原文不譯?
甚至是否一定要幫助讀者能夠達到如譯者般清楚的認識,
即使這個名詞背後有一定的專業資訊基礎亦然?
這些恐怕都沒有放諸任何具體脈胳下皆準的絕對答案。
沒有絕對答案不代表可以胡來,
重點是立場背後的理由,
而且不同的立場之間應該多一點這種考量:
有時候真的不一定會有一個完美的譯法在那裡
──包括自己的譯法在內。
而且支持不同立場的理由互相間,
應該是衡量,
而非一邊成立另一邊就不成立的關係。
(我承認我這篇也是來河蟹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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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9-03-13T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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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13T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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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整理一下我對 PhD/SJD/JSD/JD/MD 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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