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一下我對 PhD/SJD/JSD/JD/MD 的看法 - 翻譯
By Freda
at 2009-03-14T01:07
at 2009-03-14T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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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okieRun (Lea Salonga)》之銘言:
: ※ 引述《jsb (jsb)》之銘言:
: : 以辭意來解釋,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
: : 我覺得 doctor 根本就應該翻譯成"上師"(認真)!
: : (善哉!善哉!)
: 雖然你說(認真),
: 可是「認真(笑)」來講,
: 上師在中文裡反會讓絕大多數讀者善哉善哉不是嗎?
所以才說"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啊,
你都沒有發現我的認真態度 XD。
: 我其實無法掌握你如何區分「翻譯」與「法律翻譯」的角度。
: 如果我們真的很著重:
: 因為法律文字牽涉到法律上權利義務,
: 造成「法律翻譯」要特別謹慎的這個標準。
: 那麼JD無論如何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呀,
: 它只需要符合所謂「翻譯」的要求而已不是嗎?
這點我持保留態度,因為我對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都外行,
不知道這樣的翻譯會不會牽扯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再說,
: 「法律翻譯」在遇到與本國法沒有直接對應物的法概念時,
: 真的可以保留原文不翻嗎?
這點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人要解釋一下的?
: 我非常肯定版上才學出眾的版友,
: 在「如果這個詞要"正名"」,
: 應該怎麼去正名才比較好的精彩討論,
: 委實獲益良多。
: 但它跟「是否一定得正名」,
: 終究是兩個問題。
關於「是否一定得正名」的討論,很難啊!
你覺得中華民國應該正名為臺灣嗎?
當然理想上是"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不過大家最後大多都屈服於言不順、事不成的結果了。
: 更無法推論出「因為對JD(這個不具法律效果的字)採這樣的譯法,
: 就表示不是個好的"法律翻譯"者」的結論。
這點我也保留,因為不知道該譯名對讀到廣告的人會造成怎樣的影響。
: 其實主張必須正名的人,
: 想要正名的客體不是"doctor",
: 而是法學「博士」,
: 因為我們知道在一般中文用法上,
: 博士可能只有一個意思,
: 而JD的doctor偏偏不屬於那個意思。
這點我的想法跟你一樣,不過版面上有人持反對意見,
我也沒有證據說明哪一邊是事實,
所以一度有"要不要舉行投票"的想法。
(如果有直接研究證實當然就不用投票了。)
: 問題是,
: 對全然外行人的讀者來說,
: JD跟JSD哪個才是中文所謂的博士,
: 意義到底有多大?
: 說不定很大,但也完全有可能其實完全不重要。
贊同。
: 主張必須正名的譯者當然一定立志:
: 我要把自己所知的正確觀念傳達出去,
: 而不是讀者不在乎就可以隨便!
: 這時候他能做的,
: 不是另創新詞,
: 就是加上額外說明(加註)。
這是"名正、則言順"的理想。
: 我不知道在介紹、廣告、或履歷上,
: 要怎麼加一個解釋何以JD不是JSD的說明,
: 所以在這種場合下好像只剩另創新詞的選項,
: 但是我也不太有把握,
: 原本就不知道JD和JSD差別的外行讀者,
: 要怎麼透過看到「法務博士」或「法學專士」之類的名詞,
: 就理解到美國JD學位的意涵,
: 而達到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我的想法是以譯詞的獨特性引發讀者的好奇心。
一個獨特的名詞若常被採用,就會讓眾人注意到。
好奇心、求知慾的驅使下,
某種程度上應該會使民眾更接近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頂客族"、"普普藝術",都屬於這種機制下的結果。
: 至於同行的讀者又怎麼會不知道JD跟博士有差?
可是同行的人讀起來可能會覺得混淆了。
: 這時候再反過來看,
: 因為其他考量而認為JD的譯法不需正名的決定,
: 無論該名譯者心中是否感到uneasy,
: 究竟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呢?
: (doctor可以對使用英文者造成混淆,
: 博士為什麼不可以對使用中文者造成混淆呢?)
這部分是我覺得一般翻譯跟法律翻譯不同的地方。
一般翻譯或許應該僅止於保留混淆性,
可是法律翻譯卻應該明確說明該詞之混淆性。
至於 JD 的譯法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
就和廣告/履歷的目標對象,以及廣告/履歷的目的有關了。
這點前面已經有太多討論,
不論大家觀感如何,我都不再討論。
: 尤其反而是那些覺得uneasy卻還是接受如此譯法的人,
: 或許可以給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帶來另一種看法:
: "The rule of thumb I use for all translations is consistency
: and avoid misleading the reader. I am afraid the latter goal
: has not been achieved with the use of “法學博士” for JD..."
: (拜版主之威才有的引文)
這是這串討論中最擲地有聲的觀點。再次感謝版大。
: 是否Winkler教授認為在某種綜合衡量之下,
: at least the first goal,
: or other unmentioned goals,
: after all,
: are somehow satisfied?
: 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 是否應在譯文中加以消除或導正?
負責任的作法,是說明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 因為不同文化而無真正對應用語,
: 而只有相似用語,
: 或者存在約定成俗的「誤(?)譯語」時,
: 是否一定得另創新詞?
: 是否一定要直接保留原文不譯?
: 甚至是否一定要幫助讀者能夠達到如譯者般清楚的認識,
: 即使這個名詞背後有一定的專業資訊基礎亦然?
: 這些恐怕都沒有放諸任何具體脈胳下皆準的絕對答案。
如果有的話,譯研所就該倒店了。
: 沒有絕對答案不代表可以胡來,
: 重點是立場背後的理由,
: 而且不同的立場之間應該多一點這種考量:
: 有時候真的不一定會有一個完美的譯法在那裡
: ──包括自己的譯法在內。
: 而且支持不同立場的理由互相間,
: 應該是衡量,
: 而非一邊成立另一邊就不成立的關係。
: (我承認我這篇也是來河蟹的XD)
我還真希望你河蟹的目的真的能達到。
--
: ※ 引述《jsb (jsb)》之銘言:
: : 以辭意來解釋,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
: : 我覺得 doctor 根本就應該翻譯成"上師"(認真)!
: : (善哉!善哉!)
: 雖然你說(認真),
: 可是「認真(笑)」來講,
: 上師在中文裡反會讓絕大多數讀者善哉善哉不是嗎?
所以才說"不考慮與其他領域翻譯名詞的混淆"啊,
你都沒有發現我的認真態度 XD。
: 我其實無法掌握你如何區分「翻譯」與「法律翻譯」的角度。
: 如果我們真的很著重:
: 因為法律文字牽涉到法律上權利義務,
: 造成「法律翻譯」要特別謹慎的這個標準。
: 那麼JD無論如何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呀,
: 它只需要符合所謂「翻譯」的要求而已不是嗎?
這點我持保留態度,因為我對法律概念或契約條款都外行,
不知道這樣的翻譯會不會牽扯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再說,
: 「法律翻譯」在遇到與本國法沒有直接對應物的法概念時,
: 真的可以保留原文不翻嗎?
這點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專業的人要解釋一下的?
: 我非常肯定版上才學出眾的版友,
: 在「如果這個詞要"正名"」,
: 應該怎麼去正名才比較好的精彩討論,
: 委實獲益良多。
: 但它跟「是否一定得正名」,
: 終究是兩個問題。
關於「是否一定得正名」的討論,很難啊!
你覺得中華民國應該正名為臺灣嗎?
當然理想上是"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不過大家最後大多都屈服於言不順、事不成的結果了。
: 更無法推論出「因為對JD(這個不具法律效果的字)採這樣的譯法,
: 就表示不是個好的"法律翻譯"者」的結論。
這點我也保留,因為不知道該譯名對讀到廣告的人會造成怎樣的影響。
: 其實主張必須正名的人,
: 想要正名的客體不是"doctor",
: 而是法學「博士」,
: 因為我們知道在一般中文用法上,
: 博士可能只有一個意思,
: 而JD的doctor偏偏不屬於那個意思。
這點我的想法跟你一樣,不過版面上有人持反對意見,
我也沒有證據說明哪一邊是事實,
所以一度有"要不要舉行投票"的想法。
(如果有直接研究證實當然就不用投票了。)
: 問題是,
: 對全然外行人的讀者來說,
: JD跟JSD哪個才是中文所謂的博士,
: 意義到底有多大?
: 說不定很大,但也完全有可能其實完全不重要。
贊同。
: 主張必須正名的譯者當然一定立志:
: 我要把自己所知的正確觀念傳達出去,
: 而不是讀者不在乎就可以隨便!
: 這時候他能做的,
: 不是另創新詞,
: 就是加上額外說明(加註)。
這是"名正、則言順"的理想。
: 我不知道在介紹、廣告、或履歷上,
: 要怎麼加一個解釋何以JD不是JSD的說明,
: 所以在這種場合下好像只剩另創新詞的選項,
: 但是我也不太有把握,
: 原本就不知道JD和JSD差別的外行讀者,
: 要怎麼透過看到「法務博士」或「法學專士」之類的名詞,
: 就理解到美國JD學位的意涵,
: 而達到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我的想法是以譯詞的獨特性引發讀者的好奇心。
一個獨特的名詞若常被採用,就會讓眾人注意到。
好奇心、求知慾的驅使下,
某種程度上應該會使民眾更接近譯者心目中分辨是非的目標。
"頂客族"、"普普藝術",都屬於這種機制下的結果。
: 至於同行的讀者又怎麼會不知道JD跟博士有差?
可是同行的人讀起來可能會覺得混淆了。
: 這時候再反過來看,
: 因為其他考量而認為JD的譯法不需正名的決定,
: 無論該名譯者心中是否感到uneasy,
: 究竟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呢?
: (doctor可以對使用英文者造成混淆,
: 博士為什麼不可以對使用中文者造成混淆呢?)
這部分是我覺得一般翻譯跟法律翻譯不同的地方。
一般翻譯或許應該僅止於保留混淆性,
可是法律翻譯卻應該明確說明該詞之混淆性。
至於 JD 的譯法應該受到多大的質疑,
就和廣告/履歷的目標對象,以及廣告/履歷的目的有關了。
這點前面已經有太多討論,
不論大家觀感如何,我都不再討論。
: 尤其反而是那些覺得uneasy卻還是接受如此譯法的人,
: 或許可以給今天大家討論的問題帶來另一種看法:
: "The rule of thumb I use for all translations is consistency
: and avoid misleading the reader. I am afraid the latter goal
: has not been achieved with the use of “法學博士” for JD..."
: (拜版主之威才有的引文)
這是這串討論中最擲地有聲的觀點。再次感謝版大。
: 是否Winkler教授認為在某種綜合衡量之下,
: at least the first goal,
: or other unmentioned goals,
: after all,
: are somehow satisfied?
: 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 是否應在譯文中加以消除或導正?
負責任的作法,是說明原文的模糊、歧義、簡化等現象。
: 因為不同文化而無真正對應用語,
: 而只有相似用語,
: 或者存在約定成俗的「誤(?)譯語」時,
: 是否一定得另創新詞?
: 是否一定要直接保留原文不譯?
: 甚至是否一定要幫助讀者能夠達到如譯者般清楚的認識,
: 即使這個名詞背後有一定的專業資訊基礎亦然?
: 這些恐怕都沒有放諸任何具體脈胳下皆準的絕對答案。
如果有的話,譯研所就該倒店了。
: 沒有絕對答案不代表可以胡來,
: 重點是立場背後的理由,
: 而且不同的立場之間應該多一點這種考量:
: 有時候真的不一定會有一個完美的譯法在那裡
: ──包括自己的譯法在內。
: 而且支持不同立場的理由互相間,
: 應該是衡量,
: 而非一邊成立另一邊就不成立的關係。
: (我承認我這篇也是來河蟹的XD)
我還真希望你河蟹的目的真的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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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9-03-18T03:58
at 2009-03-18T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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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9-03-13T20:32
at 2009-03-13T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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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3-13T18:55
Re: 整理一下我對 PhD/SJD/JSD/JD/MD 的看法
By Olivia
at 2009-03-13T09:39
at 2009-03-13T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