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on (歐吉桑留學生)》之銘言:
: 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為啥西方會有D.D.這種東西
: 就是盡你所能的調查(也就是叫你帶大腦做事 而不是照SOP去查)
: 發現需要釐清的地方 就去弄清楚
: 以會計查帳來講
: 會計是環環相扣的
: 一筆帳有問題 絕對查的出來 就看你有沒有帶大腦做事
: (所以洗錢要洗現金 不要用轉帳的)
: 但是這種講原則的觀念到了東方卻很難被理解
想討論一下Due XXX的Due跟中文的「盡職」,「盡責」的「盡」。
盡責:盡力做好責任範圍內的事 http://tinyurl.com/2b2kvpj
盡職:盡力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事 http://tinyurl.com/2fjgrla
盡力:竭力 http://tinyurl.com/27avlw7
盡力而為:指用盡所有的力量去做 http://tinyurl.com/2dcgqtc
可見「盡」XXX有竭盡所能,使用個人能力的100%的意思。
然美國法律上所謂之Due XXX 之Due並沒有要求你做到100%
比方說
a) Torts, Negligence之要件有: 1)duty of due care; 2) breach;
3) causation; 4)damages. 此處所說之due care為w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have done under teh same circumstances.
也就是說無須竭盡己力,只要做到合理範圍內就好。
b) Patent law下有Undue experimentation之 due/undue也是用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的標準判斷。
也就是說只要做到有一般技術水準的人會做的事就好。
再來就是Corporate transactions 裡常見的due diligence review (DDR)
DDR 泛指簽署合約前之對締約雙方之合約與會計查核。(在下非會計專業,無法評論會計
)以合約查核之「實質」論,除了審核該即將簽署之合約外,有時還會審核雙方所擁有有
之其他合約,智財授權等是否會影響對該即將簽署之合約,或是該即將簽署之合約
是否會影響其他合約或交易,公司的控制權轉移之影響等。
在某些情況下,締約雙方依法必須進行DDR。在某些情況下,DDR則非必須。
且,DDR的due diligence的標準一般會是reasonable diligence而合理與否的標準則是
依產業與DDR內容而不同。就在下記憶所及,due diligence案例從未要求盡100%能力。
DDR有時並非必需,且標準並非「竭盡」己力(或公司力),
則due diligence review跟「盡職」審查或「盡力」審查似乎相去甚遠。
在下尚在尋找DDR之信達雅的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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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討論與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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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為啥西方會有D.D.這種東西
: 就是盡你所能的調查(也就是叫你帶大腦做事 而不是照SOP去查)
: 發現需要釐清的地方 就去弄清楚
: 以會計查帳來講
: 會計是環環相扣的
: 一筆帳有問題 絕對查的出來 就看你有沒有帶大腦做事
: (所以洗錢要洗現金 不要用轉帳的)
: 但是這種講原則的觀念到了東方卻很難被理解
想討論一下Due XXX的Due跟中文的「盡職」,「盡責」的「盡」。
盡責:盡力做好責任範圍內的事 http://tinyurl.com/2b2kvpj
盡職:盡力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事 http://tinyurl.com/2fjgrla
盡力:竭力 http://tinyurl.com/27avlw7
盡力而為:指用盡所有的力量去做 http://tinyurl.com/2dcgqtc
可見「盡」XXX有竭盡所能,使用個人能力的100%的意思。
然美國法律上所謂之Due XXX 之Due並沒有要求你做到100%
比方說
a) Torts, Negligence之要件有: 1)duty of due care; 2) breach;
3) causation; 4)damages. 此處所說之due care為w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have done under teh same circumstances.
也就是說無須竭盡己力,只要做到合理範圍內就好。
b) Patent law下有Undue experimentation之 due/undue也是用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的標準判斷。
也就是說只要做到有一般技術水準的人會做的事就好。
再來就是Corporate transactions 裡常見的due diligence review (DDR)
DDR 泛指簽署合約前之對締約雙方之合約與會計查核。(在下非會計專業,無法評論會計
)以合約查核之「實質」論,除了審核該即將簽署之合約外,有時還會審核雙方所擁有有
之其他合約,智財授權等是否會影響對該即將簽署之合約,或是該即將簽署之合約
是否會影響其他合約或交易,公司的控制權轉移之影響等。
在某些情況下,締約雙方依法必須進行DDR。在某些情況下,DDR則非必須。
且,DDR的due diligence的標準一般會是reasonable diligence而合理與否的標準則是
依產業與DDR內容而不同。就在下記憶所及,due diligence案例從未要求盡100%能力。
DDR有時並非必需,且標準並非「竭盡」己力(或公司力),
則due diligence review跟「盡職」審查或「盡力」審查似乎相去甚遠。
在下尚在尋找DDR之信達雅的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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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討論與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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