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 44 條: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兵役法施行法第 42 條:退伍後依原職位年資復職,無故逾期 1 個月未報到視為放棄。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職工依施行法第 43 條給公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8、9 條規定公假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公務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退伍後 20 日內申請回職復薪。